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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金湖:积极推行使用商品混凝土

2006-05-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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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今年5月份起,江苏省金湖县政府规定在城区范围内除个人住宅外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在建建筑工程和市政道路、交通、水利建设工程,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架设混凝土搅拌机现场搅拌混凝土,统一使用商品混凝土。

  此举不仅可避免水泥粉尘和噪音污染,而且流水化作业生产制作,水泥质量稳定,可以大大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为了确保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工作得以贯彻落实,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通知精神》,金湖县成立了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并由建设局主管,物价、公安、质量监督等部门协同管理。凡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如果不使用商品混凝土,将不得参加优秀工程评比,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验收,并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同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城管视商品混凝土运输车为市政专用车,免交有关费用,保正其畅通无阻。目前,混凝土生产项目由连云港客商投资生产,全部采用节能散装水泥,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全自动电脑化操作生产,接受县散装水泥及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全程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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