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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签订5331万元莒南县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合同公告

2024-03-26 来源:东方财富

核心提示: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5331万元的莒南县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合同,涉及PCCP管供应。合同细节包括调价机制、付款条件和违约责任,但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导致的履行风险。合同对龙泉股份2022年营业收入的5.35%产生积极影响。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标的数量为暂定,以工程实际需用量为准,价款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本合同仅对 PCCP 管中的钢材进行调价,且幅度超过±5%时进行价格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波动等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近日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与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莒南县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供水工程 PCCP 管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采购方: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 供应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乙方”) 项目名称:莒南县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供水工程 交货期:具体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本合同的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伍仟叁佰叁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玖元柒角(¥53,313,379.70 元),数量为暂定,以工程实际需用量为准,价款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042889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 68 号 注册资本:62238.923537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洪平 成立日期:1981 年 12 月 6 日 经营范围: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桥梁、隧道工程建设;公路交通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环保工程、防水保温、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特种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机电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园林养护;加工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业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及工程设计、施工、科研、检测、技术开发、转让及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资质证书范围内的装饰装修;船舶机械租赁;销售非金属矿石、金属材料、不锈钢制品、建筑材料、橡胶制品、机械设备;混凝土外加剂生产销售(生产仅限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该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该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业务。 4、经查询,该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实力较为雄厚,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范围:PCCP 管及管配件 3、本合同的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伍仟叁佰叁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玖元柒角(¥53,313,379.70 元),数量为暂定,以工程实际需用量为准,价款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调价机制:仅对 PCCP 管中的钢材进行调价,且幅度超过±5%时进行价格 调整。 4、交货期:具体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5、货款支付:季度付款,每次进货按照甲方的合同订单数量进场,甲方在次季度第一个月的 20 日支付上季度结算货款的 60%,供应完毕双方办理物资总 结算后 180 日内付至总结算款的 97%,余款 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 30 日 内无息付清。质保期起止时间:质保期 24 个月。 6、违约责任 6.1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须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 20%的违约金,并且赔偿甲 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应付而未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6.1.1 未能交付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期限、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6.1.2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技术标准交付标的物; 6.1.3 未能在甲方要求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更换; 6.1.4 对标的物存在的瑕疵未予以说明的或致使采购方无法了解或因标的物 质量原因给采购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6.1.5 标的物存在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 6.1.6 因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发票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该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还应承担发票金额 13%的违约金; 6.1.7 单方修改、终止合同的。 6.2 甲方违约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须向乙方支付逾期未付款额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 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的签订不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在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均能满足上述工程供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本合同的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伍仟叁佰叁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玖元柒角(¥53,313,379.70 元),约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35%,本项目的履行预计对供货期间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买方形成依赖。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本合同标的数量为暂定,以工程实际需用量为准,价款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本合同仅对 PCCP 管中的钢材进行调价,且幅度超过±5%时进行价格调 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波动等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莒南县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供水工程 PCCP 管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原标题:龙泉股份: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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