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集团高管因短线交易及违规减持被出具警示函
核心提示:8月11日,尖峰集团事会发布《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副总经理张峰亮先生于 2017年8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54 号)(《关于对张峰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8月11日,尖峰集团事会发布《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副总经理张峰亮先生于 2017年8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54 号)(《关于对张峰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张峰亮,你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买入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200 股,后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卖出公司股票 500 股。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你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又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此外,你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卖出公司股票 500 股,也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相关规定。
鉴于你及时采取措施自查自纠,未造成严重影响,且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年 7 月 21 日就此次事件发布致歉公告,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尖峰集团表示,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要求,督促张峰亮先生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同时公司董事会已将此事项通报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此为戒,加强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