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武汉首个防治扬尘政府令实施
核心提示:武汉市第一个关于防治扬尘的政府令——《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采取有效的制度防治扬尘。
21日,武汉市环保局表示,武汉市第一个关于防治扬尘的政府令——《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采取有效的制度防治扬尘。
《办法》对所有的扬尘都制定了详细、可操作的规定和要求。
其中,建设单位实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当包含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
(二)开工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
(三)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开工前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四)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当要求监理单位将扬尘污染纳入工程监理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密闭式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施工工地的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周边破损道路应当及时修复,并辅以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冲洗槽、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四)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五)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六)施工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七)在建(构)筑物施工过程中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化运输,禁止从高空抛掷、扬撒;
(八)堆放在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及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抑尘措施;
(九)闲置或者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另外,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凡是违反《办法》规定的,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如未按照规定设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责任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拒不执行大气污染天气临时管控措施的,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未按照规定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监控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