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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4-19 来源:东方财富

核心提示: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顺利召开,会议未出现否决或变更以前决议的情况。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特别决议获得超过2/3表决权通过。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合法有效。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4 月 18 日 9:15 至 2024 年 4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沿江东路 533 号龙泉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付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共224,826,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563%。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 东 3 名,代表公司股份 224,550,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070%;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 3 名,代表公司股份 27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2%。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30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224,645,1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3%;反对 1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3%;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0.4137%;反对 1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7.7807%;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5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委派陈英展、刘加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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