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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自治区重点行业采暖期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

2019-11-15 新疆 错峰生产 来源:新疆

核心提示:根据新疆建材行业协会发布的关于2019-2020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要求,全疆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含兵团)按文件要求执行错峰停窑。日前,新疆发布关于自治区重点行业采暖期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表明,除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按前规执行外,砖瓦、陶瓷、玻璃、石灰窑、岩(矿)棉等其它窑炉型建材企业错峰生产,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执行。

  日前,新疆发布关于自治区重点行业采暖期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表明,除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按前规执行外,砖瓦、陶瓷、玻璃、石灰窑、岩(矿)棉等其它窑炉型建材企业错峰生产,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执行。详情如下:

  新工信办[2019]25号

  关于自治区重点行业采暖期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兵团各师(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发〔2018〕2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新政发〔2018〕6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一昌一石”“奎一独一乌”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1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水泥行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59号)精神,做好采暖期钢铁、焦化、有色、铸造、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以下称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的时间以当地供暖期时间为准。各地(州、市)、兵团各师(市)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结合各行业实际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时间按《新疆水泥错峰生产管理办法》规定并结合新经信办〔2018〕596号文执行。

  二、实施范围

  1.“乌-昌-石”区域,包括乌鲁木齐市七区一县、昌吉市、阜康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沙湾县、重点区域内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第八师、第十一师、第十二师。

  2.“奎-独-乌”区域,包括奎屯市、乌苏市、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重点区域内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

  三、错峰原则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师)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根据环境管理实际需要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因地制宜推进重点行业采暖期错峰生产工作。

  (一)减量原则。各地(州、市)、兵团各师(市)工信局依据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重点行业企业排放达标情况名单,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企业主要产品产量低于错峰生产前的原则,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做到可操作、可核查、可考核。

  (二)差异化原则。在符合国家错峰生产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州、市)政府(师)按照分业施策、差别化对待的原则,严禁实施错峰“一刀切”。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保障民生的要求,自行合理裁量确定重点行业采暖期错峰生产要求。根据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情况,以及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情况,合理安排错峰生产。

  四、主要任务

  (一)重点区域各县、市,应将未达应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超期尚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等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全部纳入当地错峰生产范围。

  (二)按照国家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以及自治区的实施方案,工业炉窑全部纳入采暖季错峰生产,合规达标的,在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中提出限产要求;需限期提标整治的,在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中实施停产。

  (三)对达到行业污染相应排放水平的企业以及涉供暖、供气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的企业,可不纳入错峰生产或根据需要科学组织生产(各行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纳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具体限产比例由各州、市(师)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自主确定,科学核定停、限产量。

  (五)鉴于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实现常态化,自治区境内所有水泥企业继续执行自治区和兵团工信、生态环境四部门联合下发的《新疆水泥错峰生产管理办法》(新经信办〔2016〕524号)有关错峰停窑规定,电石渣水泥熟料企业特别是重点区域企业应当按要求错峰或按电石渣入料比例合理限产,持续开展电石渣水泥错峰生产置换,实现污染物减排与压减过剩产能。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师)是实施错峰生产工作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加强辖区错峰生产的组织领导;各地(州、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兵团各师(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科学制定错峰生产方案,以错峰生产倒逼企业提升绿色发展水平,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当地政府错峰生产要求,及时报告执行情况。错峰生产执行情况纳入生态环保自治区年度绩效目标考核。

  (二)及时报送错峰方案。2019年10月20日前,各地(州、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兵团各师(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将本地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方案报送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工信局、兵团生态环境局,并确定工作联系人。各地错峰生产方案中要列出生产企业(生产线、自备电厂)错峰生产计划和名单,要明确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载入排污许可证,要向社会公开,且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师)网站公告并报送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工信局、兵团生态环境局。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要将相关错峰生产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

  (三)加强错峰督导检查。请各地(州、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兵团各师(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错峰协调机制,采取用电监控、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督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错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信息。对发现错峰生产落实不到位的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罚。

  (四)做好绩效评价工作。请各地(州、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兵团各师(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围绕政策落实、标准执行、组织推动、大气治理成效等方面,认真做好错峰生产的绩效评价工作,于当地采暖期结束后10日内,上报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五)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州、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兵团各师(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本地重点行业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在制定错峰生产方案时,措施要具体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要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要早做处置预案,避免错峰生产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影响。

  (六)强化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服务作用,组织制定符合行业实际的实施意见,建立相互监督约束机制,及时了解掌握错峰生产执行情况,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和执行错峰生产的自觉性。

  (七)为保证错峰生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采暖期重点行业的错峰效果,适时调整错峰方案。

  自治区工信厅联系方式:

  钢铁、焦化、有色行业联系人:王成电话:

  0991-4518203

  建材行业联系人:热亚提·居拉提电话:0991-2801476

  铸造行业联系人:安外尔江电话:0991-2801274

  化工行业联系人:王波电话:0991-4547336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系人:赵强电话:0991-4165394

  兵团工信局联系人:彭虹电话:0991-2890801

  兵团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邓越电话:0991-2899256

  附件:

  行业排放标准

  1、钢铁行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全面达标的,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达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烧结、自备电厂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完成钢渣处理设施密闭治理,烧结机尾区域无可见烟尘;完成高炉出铁场密闭改造,炼钢车间配备屋顶罩。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管道、新能源汽车运输的。

  2、焦化行业: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300毫克/立方米)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生产设施不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

  3、有色行业:根据电解铝生产工艺特点,对于已明确要进行电解铝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暂缓执行采暖期错峰生产,但必须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否则下一年度采暖期严格执行错峰生产;电解铝企业可将设备大修、检修等工作安排在采暖季错峰生产时间段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解铝企业要积极采用炭素焙烧间歇性停炉保温、电厂降负荷等措施完成减排目标。超低排放标准:电解铝碳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每立方米、35毫克/每立方米)的。

  4、铸造行业: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它铸造熔炼设备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5、化工行业:石油炼制企业和属于国家高新产业目录中的化工企业且使用电锅炉(含燃气锅炉)的不列入错峰生产计划;传统化工企业(氯碱化工、盐化工、化肥等)凡出现超标排放的一律纳入秋冬季采暖季停产限产范围(严格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排放标准》,以环保部门实际监测为准)。

  6、建材行业:除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按前规执行外,砖瓦、陶瓷、玻璃、石灰窑、岩(矿)棉等其它窑炉型建材企业错峰生产,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执行。各地可根据砖窑的类型、排放达标等情况,对砖瓦行业实施差别化错峰,支持隧道窑生产。

  


数据来源: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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