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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杭州市13家混凝土企业涉嫌垄断被处理!

2020-02-10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核心提示:2019年12月2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12家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月15日,对1家涉案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日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对杭州市13家混凝土企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12月2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12家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月15日,对1家涉案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12家涉案企业分别是: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华江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三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原杭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1日公司名称、住所变更);杭州五友建材有限公司;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瑞鑫建材有限公司(原湖州瑞鑫建材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6日名称变更)。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1家涉案企业是杭州亿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其中关于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垄断的调查如下: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竞争字[2017]239号)文件授权,2017年12月18日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中胜”)涉嫌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本机关继续履行。

现查明,自2015年7月以来, 海宁中胜与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杭州五友建材有限公司、杭州三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华江建材有限公司、杭州亿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等11家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多次在塘栖、衢州、千岛湖、临平等地召开所谓“片区”全体会议、例会。在相关会议中自行划定经营边界,要求成员企业报送所有混凝土供应合同、并成立第三方公司杭州聚同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聚同”),意图由第三方公司杭州聚同以统一价格承接混凝土供应业务后“推荐”至各企业,并由相关企业上缴利润作为共享金,在年底按各企业基数比例分配,同时要求各公司每家交纳50万诚信金用于违约扣罚。因有成员退出及部分企业在缴纳保证金问题上出现矛盾,垄断协议未能实施。

2017年4月海宁中胜与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杭州五友建材有限公司、杭州三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瑞鑫建材有限公司、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华江建材有限公司等11家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的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相应市场份额比例,约定相应比例股权关系,共同出资成立第三方公司杭州升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升聚”),并使用混凝土生产监控软件对参股各混凝土生产企业产量进行监控,制定企业年生产基数计划表向各企业规定生产基数计划,试图以超量费等手段限制各企业产量。但由于上述企业并未按计划产量进行生产,且在缴纳超量费时各方存在矛盾,所达成的垄断协议仍然未能实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杭州升聚、杭州聚同营业执照及章程,证明其主体资格及上述两家企业是由本案相关当事人或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投资成立的情况;

第二组证据:海宁中胜等13家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证明相关混凝土生产企业主体资格及横向竞争关系的情况;

第三组证据:2015年7月11日千岛湖会议纪要、衢州会议纪要、片区协会2016-9-24号会议纪要、2015年10月10日会议纪要、2015年12月3日会议纪要、2015年12月24日聚同公司工作人员会议笔记、企业年生产基数计划表、2017年上海高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聚同签署的混凝土监控系统合同与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服务器电子取证的司法鉴定书,证明垄断协议达成情况;

第四组证据:海宁中胜等13家混凝土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企业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协商达成分割市场、限制商品生产销售数量、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情况;

第五组证据: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以及杭州聚同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证明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退出协议约定以及协议各方因在缴纳保证金问题上出现矛盾,造成2015年达成协议未实施的情况;海宁中胜与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杭州五友建材有限公司、杭州三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瑞鑫建材有限公司、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华江建材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以及杭州升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协议各方因混凝土生产计划产量和超量费缴纳等问题存在矛盾,造成2017年达成的垄断协议仍未实施的情况;

第六组证据: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混凝土使用企业调查笔录及相关商品混凝土销售协议等,证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相关地区混凝土价格及供应稳定情况;

第七组证据: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明杭州亿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的情况。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海宁中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所禁止的达成垄断协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海宁中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3日

具体涉案信息如下: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浙市监案〔2019〕12号).docx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浙市监案〔2019〕13号).docx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浙市监案〔2019〕14号).docx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浙市监案〔2019〕15号).docx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浙市监案〔2019〕16号).docx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浙市监案〔2019〕17号).docx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浙市监案〔2019〕18号).docx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浙市监案〔2019〕19号).docx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浙市监案〔2019〕20号).docx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浙市监案〔2019〕21号).docx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浙市监案〔2019〕22号).docx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浙市监案〔2019〕23号).docx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书(浙市监不处〔2020〕1号).docx

数据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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