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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下发《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09-29 来源:应急管理部

核心提示:近日,应急管理部下发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应急管理部下发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以下简称失信惩戒名单),根据失信行为程度分为重点关注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失信惩戒名单管理主要是指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失信主体)进行失信行为认定、惩戒、信用修复等方面的管理。

根据《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

失信主体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二)拒绝作出书面安全生产信用承诺,或作出安全生产信用承诺后违反承诺的;

(三)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四)12个月之内累计受到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或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需要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失信主体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或在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被暂扣、吊销期间,或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仍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未批先建或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的;违规转让、出借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咨询服务结果、培训考试结果证明的;

(四)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销毁有关证据,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事故调查或安全监管监察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已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6个月内未进行整改或再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失信行为的;

(六)需要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数据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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