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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试点实行水泥制品、搅拌站,沥青拌合站错峰停产

2020-10-2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核心提示:对水泥企业继续实施错峰停产,试点实行水泥制品、搅拌站,沥青拌合站错峰停产。

一、环境质量情况

截至10月9日,全市空气质量达标率79.5%,PM2.5浓度为41微克/立方米。虽与任务目标仍有较大差距,但2月份以来空气质量改善的势态持续保持,同比去年,达标率差距和PM2.5浓度差距逐月缩小,六项污染物由“一降五升”变为“三降三升”,特别是臭氧浓度和臭氧污染天气实现了“双降”,臭氧浓度降低5.2%,臭氧污染天气减少6天。

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一)夯实基础,不断完善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制度体系。将国家、自治区污染防治方面的部署与我市短板相结合,推动印发了《呼和浩特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行动计划》《呼和浩特市散煤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呼和浩特市供热规划》(2018-2020年)《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呼和浩特市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臭氧污染应急管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夯实了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政策保障。成立了由王莉霞书记任组长、张佰成市长任常务副组长的攻坚领导小组,建立起分管副市长周调度、市长双周调度、市委书记季调度,市委、政府督查室专项督查,纪委、监委督办问责的闭环工作体系。

(二)狠抓落实,扭住重点任务不放松。充分发挥统一监管职能,对全市重点任务实行处级领导包片带队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以大气办、攻坚办、整改办文件进行通报,促进了攻坚任务的有效落实。 金山电厂热电联产机组开工建设,呼市热电厂和金山热电厂供热能力挖潜工程、毫沁营热源厂、旗下营热源厂热源入呼工程积极推进。160个散煤综合整治项目已开工157个,开工率98%,完工134个村,完工率84%;1501栋大棚“煤改电”已完成1297个,151个冬季不生产因此不改造,治理完成率96%。整改裸露地面238处,查扣密闭渣土运输车辆174台次。46家工业窑炉全部完成治理;31家重点源、18家一般工业源全部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5000吨以上加油站在线监控设施全部完成安装,163家工业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剩余1家完成总治理工程的70%。5家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完成4家,天野化工完成工程量的80%;28家排放限值改造锅炉房全部完成、拆除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191台(其中10蒸吨及以下163台),67家“散乱污”企业整治完毕。

(三)对标先进,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是以经济处罚手段倒逼属地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呼和浩特市大气降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禁止桔秆露天焚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主要流域分段管理实施方案》,2020年累计处罚相关地区5551万元。

二是将“量大面广”的行业纳入监管范围,持续推进餐饮业、汽修行业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新增餐饮业、汽修行业自动监控企业211家,5000吨以下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施89家。在全区率先开展燃气锅炉治理、氨逃逸监控、燃煤锅炉超低排放和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排放限值改造,57家燃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155台完成烟囱改造,63家锅炉房完成氨逃逸设施建设,3家燃煤锅炉房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一月份的重污染天气导致我市无法完成年度大气环境约束性指标任务。按照厅里最新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任务,我市优良天气达标率需达到88%,折算为321天,污染天气不能超过44天。1月份的29天连续重污染已占可发生污染天气的66%,同时将PM2.5的月均浓度推高近6微克/立方米,加上已发生的10天沙尘天气、13天臭氧污染天气,我市两项约束性指标从目前来看已无法完成。

二是攻坚计划中部分重点任务推进较慢。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程进度缓慢,从目前来看,到采暖期完工难度较大,特别是赛罕区的前不塔气村、回民区的什拉门更村居住人口多,位置敏感,会对冬季空气质量产生较大压力。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在基本完成《呼和浩特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行动计划》明确的“治理”任务基础上,尽快印发《呼和浩特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管控攻坚行动方案》,从突出抓好扬尘、车辆、散煤、秸秆焚烧、企业达标排放、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六个方面的管控工作,从严管上、细管上要效益,要成效。

一是扎实推进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加快清洁化取暖改造收尾工程进度,10月底之前完成验收工作。对已具备采暖条件的棚户区和农业大棚实施供热,及时处理突发故障,确保供热质量。研究制定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补贴政策,实现改造一个区、清洁一个区。

二是落实煤、炉清零。对已完成清洁化改造的棚户区,实现煤、炉清零,由属地政府进行回收处置。未改造的棚户区继续实施清洁煤炭替换,并延用现有补贴政策,落实散煤清零。

三是加强散煤管控,严防散煤复烧。在现有8个入城口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的路网特征,制定新的卡点布置图并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各村进出村道路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严防散煤入村、入户。

四是实施燃煤小锅炉动态清零。持续对旗县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开展排查,发现一处,清理一处,实现动态清零。

五是大力推进道路运输工具更新淘汰和运输组织方式转变,加快推进铁路专线建设。加大对新能源配送车辆的推广力度,积极引导城市配送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型,推动城市配送车型向清洁化、绿色化发展。2020年已实现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禁止公路运输。

六是实行渣土车限时入城。扩大渣土车禁行范围,缩短运行时段,通过监控平台对违规进入的车辆予以查扣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七是扩大柴油货运车辆禁行范围和时段。对《呼和浩特市交管支队关于货运车辆实行交通管理的通告》(呼公交管通〔2020〕20号)进行补充、完善,扩大柴油货车禁行时间和范围。对未按照规定时段进入的大型柴油货车交警部门通过抓拍系统进行抓拍,对驾驶人员予以扣分处理并将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八是建立机动车尾气排放联合管理机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检测、交管部门处罚、交通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管理机制。尽快将已在市区重点路段、进呼路口、货车集中行驶地段安装的3套遥感监测设备、10套黑烟车智能抓拍设备接入交警部门联网运行,同时将抓怕到的超标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对在定期检验、路检路查、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中超标排放以及明显冒黑烟的柴油车,监督M站在维修治理中必须进行治理改造,加装或更换柴油车颗粒物捕捉器(DPF)等污染控制装置,控制颗粒物以及氮氧化物,实现达标排放。

九是继续强化扬尘管控。按照《大气降尘考核管理办法》中确定的9吨/(平方公里·月)标准,继续对超标地区实施经济处罚制度。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污染防控措施。加强市区道路保洁频次,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城市支路、背街里巷等,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在重污染预警期间较日常增加2次。发挥好已安装扬尘监测设施作用,参照先进地区标准,对扬尘量超标的工地予以处罚.

十是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按照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的原则,综合推进利用工作,确保完成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的目标任务。农业部门深入田间地头,准确掌握辖区内秸秆资源总量及分布情况,同时按照“一村一策”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方案。提前对秸秆机械化收割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机械化收集留茬尽可能少,收集后要尽可能实现“净地”,避免留茬过高或收集不干净引发的再次焚烧。切实做好秸秆提前做好秸秆收集资金保障,提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合作,开展秸秆收集、储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确保秸秆高效离田。各乡镇、村组成巡查组,对本地区秸秆收集情况进行不间断巡查,对长时间留田的秸秆要尽快组织完成集中收集,杜绝秸秆长时间滞留田间。各地区要成立专项巡查组负责本地区秸秆焚烧工作的巡查,对发现的秸秆焚烧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十一是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禁售和禁放。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原则,修订《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管控方案》,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并监督实施。

十二是做好冬季错峰停产,鼓励企业实行重要时段检修、降负荷。对水泥企业继续实施错峰停产,试点实行水泥制品、搅拌站,沥青拌合站错峰停产。对纳入《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中的835家企业(供热企业除外)鼓励其在11月1日-12月31日进行检修或主动降低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列出冬防期间进行检修或主动降低负荷企业名单。

十三是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持续推进《呼和浩特市“散乱污”企业持续整改专项行动方案》,已完成清理整顿的企业确保取缔、整改到位;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要及时清理整顿,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十四是夯实应急减排各项措施。按照《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所列清单,进一步完善 “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对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每周分批次进行预演练,分批次进行专家评审。借助市气象局已有的平台,建立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和指挥平台,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采取临界天气管控,提前指导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建立专人盯企制度。将835家企业分解到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每位职工,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实行人盯企制度,一般工作人员一人盯一企,环节干部一人盯两企,局领导一人盯三企业并将监管人员名单在企业进行公示。

数据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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