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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达17年之久!这家水泥企业的违法行为如何“隐身”的?

2024-07-26 来源:中国水泥网信息中心

核心提示:笔者不禁想问,在这长达17年的漫长岁月中,这家水泥企业是否有过丝毫的“悔过之意”?而当地相关部门又是如何做到“视而不见”的?

日前,为切实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保护好林草资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通报2024年第二批10个毁林毁草典型问题。在10个典型问题中,涉及两家水泥企业,擅自占用林地1187余亩。在今年第一批公开通报中,也有一家水泥企业。咋次次通报都有水泥企业身影,令水泥行业汗颜。

而细看其中一家水泥企业的违法行为,可谓是“触目惊心”。

2007年以来,广西登高集团田东水泥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百色市田东县累计破坏林地1048.71亩,用于采石采矿。多年来,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恶劣。

2013年卫星影像

2024年卫星影像

现地照片

《森林法》明确,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而破坏林地违法持续时间长达17年之久,破坏林地上千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这种长期非法占用和破坏林地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森林保护法律,而且对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笔者不禁想问,在这长达17年的漫长岁月中,这家水泥企业是否有过丝毫的“悔过之意”?而当地相关部门又是如何做到“视而不见”的?

《森林法》对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法律责任规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今,当违法行为公之于众,公众普遍关注后续处理结果如何,能否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以及能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不仅是对违法企业的警示,也是对监管部门的一次考验。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采取果断措施,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加强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为后代留下一片绿意盎然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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