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市监局发布《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征求意见稿)》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规范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增加反垄断审查工作透明度,提升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评估的预期。
6月17日,国家市场建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增加反垄断审查工作透明度,提升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评估的预期,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增加反垄断审查工作透明度,提升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评估的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事先预判性审查,目的是通过评估集中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带来的改变,预防和制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或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集中尚未实施的,经营者未申报或者申报后未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集中已经实施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申报,并采取暂停实施集中等必要措施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三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支持经营者依法实施集中。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批准。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禁止或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前款所称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指由集中带来的竞争问题。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横向经营者集中,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存在横向关系,即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为同一相关市场中的实际或潜在竞争者的经营者集中。
判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处于同一相关市场,应同时考虑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在一项集中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能参与多个相关市场的竞争,在某些相关市场存在横向关系(直接竞争),同时在某些其他相关市场上存在非横向关系,包括纵向关系(上下游关系)或混合关系(相邻、互补等关系),反垄断执法机构将逐一评估集中各方具有的横向、非横向关系。本指引仅提供经营者集中在横向关系上的分析思路。
第五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分析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主要分析下列因素:
(一)集中的目的;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三)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四)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六)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七)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分析上述因素,研判经营者集中是否会产生单边效应或协调效应,进而判断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对于一项横向集中,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可能同时存在,也可能单独存在。对涉及多个横向重叠相关市场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分别评估各个相关市场上可能产生的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
第六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可以对比假设集中未发生情况下相关市场可能出现的竞争情况,如果集中严重减少相关市场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认为该项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假设集中未发生的情况,既可能是集中前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也可能是集中不发生的情况下相关市场未来可预见或可能发生的竞争情况。
(《意见》具体细则请查看以下附件)